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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诉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殷飚、丁文卫与史蓉晖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飚,丁文卫,史蓉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诉保字第0031号申请人殷飚。申请人丁文卫。被申请人史蓉晖。申请人殷飚、丁文卫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史蓉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殷飚、丁文卫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史蓉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殷飚、丁文卫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郁雄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