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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晏国华与苏子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国华,苏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晏国华。被执行人苏子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3)廊安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子春银行存款971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