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磴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赵治国与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治国,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462号申请人赵治国,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被申请人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成,系公司董事长。赵治国诉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磴民三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磴口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侦查。将杨永成羁押至磴口县拘留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执字第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贾 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