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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李七三、何丛开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七三,何丛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七三被执行人:何丛开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七三、何丛开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法民初字第5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七三、何丛开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丽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礼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