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诉中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诉宋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宋某某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诉中保字第28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学生,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原告陈某乙,女,汉族,儿童,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法定代理人陈某丙,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被告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原告因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宋某某在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内的1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陈某丙所有的砖木结构民房一处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宋某某在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内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二、对原告向本院提供陈某丙所有的砖木结构民房一处予以扣押,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