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行非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行非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曾进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村民委员会,地址: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六组。法定代表人马长福,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土资监罚(樊)字(2013)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处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土资监罚(樊)字(2013)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襄生审判员 韩 冬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