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戴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戴某,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许某,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