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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戴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943号原告:戴某,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许某,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