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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知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琼知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栋,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克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英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俊华、王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3月18日在本院北附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书记员杨倩担任记录。上诉人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欣,被上诉人快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经依法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华盖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4日,营业期限自200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经营范围:开发、生产媒体资产管理软件及图像处理软件;图像制作;公司形象设计;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图像版权代理;销售自产产品。2010年9月20日,美国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JohnJ.LaphamⅢ出具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对该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Inc的互联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确认本人(即JohnJ.LaphamⅢ)由Gettyimages,Inc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上述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经审查,附件A仅载明品牌类型的名称,未附有授权的具体图片内容。2012年8月2日,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东俏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称为保护华盖公司的合法权益,向该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周东俏在该公证处公证员于翔和公证员助理曲欣面前操作了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保全公证。(2012)大中证经字第1651号公证书载明:周东俏打开计算机,在桌面上建立“1”、“2”、“3”、“4”、“5”、“6”、“7”、“8”、“9”、“10”、“11”、“12”、“13”、“英文首页”、“过渡页”、“中文首页”、“stk23366wcl”、“gic2540164”、“sbl0064861h-001”、“200523617-001”、“56569473”、“LS018181”、“FD005216”、“200193172-004”、“86433398”、“stk23392wcl”、“a0261-000013b”;周东俏通过adsl方式打开TT浏览器清除浏览记录,进入http://e.weibo.com/quike,打开新页面,点击“原创”,分别把“7月4日10:08、7月2日11:10、6月29日09:45”、“6月18日13:59、6月18日10:54、6月13日09:28”、“6月6日10:02、6月5日15:00”、“5月31日14:00、5月30日15:56”、“5月25日10:01、5月18日15:00”、“5月10日10:00、5月9日10:00、5月7日10:00”、“4月28日14:51、4月28日10:30、4月25日15:06”、“4月16日15:43、4月13日15:22”、“3月31日14:54、3月31日14:00”、“3月19日15:08”、“3月16日10:00”、“3月5日17:53”、“2月22日14:22”发布的微博进行截屏并保存到已建立的对应的1--13文件夹中;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打开新页面,进入华盖公司所有的http://www.gettyimages.cn,以中文搜索,在搜索框内分别输入图片编号:stk23366wcl、gic2540164、sbl0064861h-001、200523617-001、56569473、LS018181、FD005216、200193172-004、86433398、stk23392wcl、a0261-000013b,把对应编号搜索得到的图片分别截屏并分别保存到已建立的对应的文件夹中。之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将得到的相关文件夹的内容刻入光盘并证明光盘记载内容与现场实际操作的情况相符。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2)大中证经字第1652号公证书载明:周东俏打开计算机,在桌面上建立“1”、“2”、“3”、“4”、“5”、“6”、“7”、“8”、“9”、“10”、“11”、“12”、“13”、“14”、“15”、“16”、“英文首页”、“过渡页”、“中文首页”、“dv1489025”、“87848104”、“stk64703cor”、“200264020-002”、“3394-000120”、“LS003456”、“stk64527cor”;周东俏通过adsl方式打开TT浏览器清除浏览记录,进入http://e.weibo.com/xiaokuaike,打开新页面,点击“原创”,分别把“7月5日11:34”、“6月28日14:29”、“6月27日14:29”、“6月15日14:19、6月12日17:37、6月12日16:46”、“6月4日17:11”、“5月25日14:32、5月24日11:29、5月23日16:47”、“5月21日11:44”、“5月3日16:23”、“5月3日13:22、4月26日14:31”、“4月20日17:14、4月18日14:08、4月17日14:17、4月13日17:00、4月13日13:52”、“4月10日13:52、4月9日09:24、4月6日08:58”、“3月16日15:52”、“2月23日15:08、2月21日15:02”、“2月2日16:29”、“1月18日11:20”、“1月5日13:46”发布的微博进行截屏并保存到已建立的对应的1--16文件夹中;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om的网站,打开新页面,进入华盖公司所有的http://www.gettyimages.cn网站,以中文搜索,在搜索框内分别输入图片编号:dv1489025、87848104、stk64703cor、200264020-002、3394-000120、LS003456、stk64527cor,把对应编号搜索得到的图片分别截屏并分别保存到已建立的对应的文件夹中。之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将得到的相关文件夹的内容刻入光盘并证明光盘记载内容与现场实际操作的情况相符。华盖公司主张快克公司侵权的作品是从登载在http://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截屏获得的编号为dv1489025、87848104、stk64703cor、LS003456、stk64527cor、stk23366wcl、FD005216、56569473、LS018181、sbl0064861h-001的图片,从上述截屏的图片进行审查,dv1489025号图片的摄影师为NancyNey、未有反映文件大小的记录,华盖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文件大小58.5MB;87848104号图片的摄影师为JamieGrill、未有反映文件大小的记录,华盖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文件大小58.5MB;stk64703cor号图片的摄影师为Stockbyte、文件大小100.2MB;stk64527cor号图片的摄影师为Stockbyte、文件大小74.8MB;56569473号图片的摄影师为Stockbyte、文件大小75MB;LS003456号图片的摄影师为Photodisc、文件大小28.5MB;stk23366wcl号图片的摄影师为GeorgeDoyle、未有反映文件大小的记录,华盖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文件大小75MB;FD005216号图片的摄影师为NitchHrdlicka、文件大小28.5MB;LS018181号图片的摄影师为NitchHrdlicka、文件大小28.5MB;sbl0064861h-001号图片的摄影师为Photodisc、文件大小47.5MB,上述图片的肖像权一栏记载:有模特肖像权,版权所有一栏记载:1995-2012。网页上载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ImagesInc授权发布,侵犯必究”的文字,同时在图片下方载有:“版权申明:GettyImagesInc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GettyImagesInc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约定和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合法的授权使用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依据著作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经比对,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十张图片与被控侵权的十张图片基本相同。庭审中,快克公司对华盖公司取得图片权利来源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华盖公司表示讼争图片的权利来源之一是由签约摄影师拍摄的作品并将作品权利转让给GettyImagesInc,由GettyImagesInc支付报酬;之二是并购其他公司并取得相关权利,但华盖公司对自己的上述主张表示无法提供证据,其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法提供所主张的侵权图片的原始电子文件等。此外,华盖公司对自己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没有提供发票,对其他经济损失亦未提供足够证据加以证明。经快克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向北京新浪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查询涉案图片在快克和小快克微博上使用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2013年9月8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复函确认了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其上传时间与公证书载明的时间一致。对于删除时间,该复函表示后台没有相关信息。原审庭审后,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收到华盖公司邮寄的涉案图片的电子数据文件光盘,光盘上图片储存的信息反映:上述十张电子数据文件的创建时间和修改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15时至16时之间。其中56569473号图片的作者:Stockbyte,版权(c)Stockbyte,文件大小:4.08MB;stk64527cor号图片的作者:Stockbyte,版权(c)Stockbyte,文件大小:6.62MB;stk64703cor号图片的作者:Stockbyte,版权(c)Stockbyte,文件大小:4.53MB;stk23366wcl号图片的作者:GeorgeDoyle,版权(c)Stockbyte,文件大小:8.52MB;87848104号图片未显示作者和版权人,文件大小:9.19MB;dv1489025号图片未显示作者和版权人,文件大小:9.45MB,拍摄时间:2004年6月29日15:44;FD005216号图片未显示作者和版权人,文件大小:8.89MB;LS003456号图片未显示作者和版权人,文件大小:12.3MB;LS018181号图片未显示作者和版权人,文件大小:5.77MB;sbl0064861h-001号图片未显示作者和版权人,文件大小:10.3MB。华盖公司认为其是快克公司新浪微博使用的摄影作品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快克公司在没有得到华盖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就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侵犯了华盖公司享有的著作财产权,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一、判令快克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作品赔偿金50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55000元;二、判令快克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三、快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http://www.gettyimages.cn网站属华盖公司所有,华盖公司在该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其作为利害关系人以快克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图片,侵害其著作财产权并提起诉讼,主体地位适格,但其权利的取得是否合法是确认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要件。华盖公司http://www.gettyimages.cn的相关网页上虽然载明了网站图片均由Gettyimages,Inc授权发布,侵犯必究等文字,但上述声明系华盖公司单方发布。根据华盖公司的主张,其系根据Gettyimages,Inc的授权取得的著作财产权。然而Gettyimages,Inc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是该公司高级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JohnJ.LaphamⅢ单方出具,其附件A仅载明了图片的品牌类型的名称,未附有具体图片的内容。从附件A中无法判断涉案图片是否包含在附件A中以及华盖公司是否获得了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授权。此外,华盖公司虽拥有Gettyimages,Inc出具的授权书,但Gettyimages,Inc作为授权人,其权利的来源亦应合法。根据华盖公司的陈述,华盖公司认为涉案图片的权利来源之一是由签约摄影师拍摄的作品并将作品权利转让给Gettyimages,Inc,由Gettyimages,Inc支付报酬;之二是并购其他公司并取得相关权利。从华盖公司http://www.gettyimages.cn的网页内容看,每张图片均标明了摄影师的名字,由于华盖公司主张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著作权来源的途径属于继受取得,华盖公司应当证明Gettyimages,Inc通过合法途径继受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从而证明其著作财产权的来源合法。因此,虽然华盖公司http://www.gettyimages.cn网页的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的水印,但由于华盖公司的网页上均注明了摄影师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华盖公司无法提供证明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著作权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确认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未享有著作财产权。故华盖公司主张快克公司对使用涉案图片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虽然华盖公司庭后提供了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的光盘证明其享有著作财产权,但该证据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应不予采信。即使采信该光盘记录的电子文件,由于上述电子文件的创建时间及修改时间均在庭审结束后,文件大小与http://www.gettyimages.cn网页上载明的文件大小不同。其中部分电子文件储存的信息中记录有作者及版权人的名字,与华盖公司主张的权利人是Gettyimages,Inc不一致,因此无法判断光盘中储存的图片是否是Gettyimages,Inc取得的原始生成的文件,故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Gettyimages,Inc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因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华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2、改判快克公司支付作品赔偿金50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55000元;3、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快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华盖公司未证明其拥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事实认定错误。(一)华盖公司提交的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其经Gettyimages,Inc授权取得附件A所列品牌的所有作品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及索赔权(包括授权之前)。该授权书由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签署,文件左下方有Gettyimages,Inc公司印章。(二)原审判决认定授权书是单方出具且附件A下未附有图片具体内容无法确定权利。根据当地法律,公司高管经董事会同意可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协议,且该份授权确认书左下方有Gettyimages,Inc所盖之公司印章,因此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有权作出授权。应原审法院要求,华盖公司庭后在规定时间内邮寄了(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723号公证书原件(Gettyimages,Inc出具的在职证明及章程复印件),表明了高级副总裁签署文件的权利,但原审判决未提到这份证据,不知为何。另授权确认书中附件A列明了所授权的品牌名称,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即(2012)大中证经字第1651、1652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从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华盖公司官网中每一幅涉案作品下方均注明了作品的品牌名称,每一品牌名称均可与附件A中品牌一一对应。同时,华盖公司官网中每一幅作品标注的品牌名称与Gettyimages,Inc官网中同编号作品的品牌也一致,这些都符合该份授权确认书中的授权内容。上述内容华盖公司代理人在开庭时已向法庭详细解释说明,但原审判决仍认定每幅作品与附件A无法对应。Gettyimages,Inc授权的品牌包含几千甚至上万张具体作品,所以在授权确认书中只列明授权的品牌名称而没有将每幅作品的编号写明,符合客观逻辑及基本事实。(三)原审判决称华盖公司系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涉案作品高精度的电子底片并不足以证明华盖公司对其享有权利,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该证据是应法庭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交,不应视为已过举证期限,涉案十张作品的高精度电子底片大小在4-10MB之间,对于电子底片而言尺寸已经较大,原审判决未说明不被采纳的原因。4、原审判决认定该电子底片是在庭审后创建及修改,文件大小与华盖公司网站中载明的大小不同等理由而无法认定华盖公司是否是权利人,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电子底片是应合议庭的要求,在原审开庭后才下载于光盘中,创建时间及修改时间必然在开庭之后。著作权并非是以使用在先来判断权利人身份,而是以双方所出示的各项证据来作出定论,如取得合同的权利、作品实物等等。快克公司一直无法提供图片来源或更高精度的电子底片,因此华盖公司是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著作权案件举证采用“权利推定”原则,华盖公司出示了大量证据而快克公司未曾就其质疑出示任何证据,据此认定华盖公司不能证明权利人身份显属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华盖公司未就从摄影师处继受权利进行举证,无法确认Gettyimages,Inc及华盖公司享有权利,加重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违反“权利推定”原则。Gettyimages,Inc的签约摄影师分布全球,定期向其提供作品,公司支付相关报酬而取得作品权利,这是行业的一贯做法,也是这一行业能持续健康发展的条件(国内因盗版严重,签约摄影师数量极少)。华盖公司官网每幅作品均标注了摄影师姓名等信息,如要求华盖公司举证摄影师与Gettyimages,Inc之间的商业合同,不但涉及商业秘密,而且华盖公司举证将极为困难,因相关证据都在境外,并且还有经过境外的公证、使领馆认证等程序,时间及费用极大增加,造成华盖公司维权成本大量增加。即使华盖公司出示了两者之间的商业合同,快克公司还是会提出要求华盖公司证明合同真实性或摄影师身份真实性的要求,是对举证责任要求的极致。著作权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举证要求不同,华盖公司所举证据已经能够形成证据链,达到我国法律对著作权权利的举证要求。(二)华盖公司所举证据包括取得权利的合同(授权确认书)、在作品上的署名(华盖公司官网中作品标注的水印)、版权声明及庭后按合议庭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补充证据,即电子底片(实物证据)、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有权签署授权确认书的公证书等等,已经形成证据链证明华盖公司的权利人身份。快克公司提出的异议或疑问全是来自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或华盖公司的官网显示的内容,并非来自第三方。根据著作权法举证的“权利推定”原则,华盖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权利应予认定。三、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华盖公司案件已有较为固定的举证要求,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地基层法院、中、高院的司法判例中对华盖公司权利的认定在遵循我国司法规定及实际现状下都给予很好的保护,华盖公司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创意类、新闻类等摄影作品的供应商在正常的商业活动外进行维权,充当了维护和净化这一市场的角色,对于作品受到侵权的行为支付巨大成本坚持维权工作实属不易。因此,华盖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版市场。快克公司答辩称:一、华盖公司不是适格的原告,其起诉应予驳回。首先,从《版权确认与授权书》的内容来看,其中并未谈及许可或许可类型,华盖公司是美国Gettyimages,Inc在华授权代表,其与美国Gettyimages,Inc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显著区别:“许可”意味着著作权人在一定时间和/或一定地域范围将指定的著作权(尤其是著作财产权)让渡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权利人的身份,在行权时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而无需向许可人报告行权行为,也无需再行征求许可人同意;而在委托关系中,被委托人仅是著作权人的代理人,著作权人并没有将指定的著作权让渡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仅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自主性和独立性是受到限制的,并且原则上有向委托人汇报的义务。华盖公司作为Gettyimages,Inc的代理人,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美国Gettyimages,Inc在《版权确认与授权书》中授予华盖公司起诉权的约定因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而无效,华盖公司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即使华盖公司与美国Gettyimages,Inc之间是著作权许可关系,无法律法规明确被许可人享有与著作权人相同的独立诉权,故华盖公司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二、华盖公司主张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首先,其缺乏著作权取得方式的证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系JohnJ.LaphamⅢ这样一个自然人所作的单方面声明,而非证据。华盖公司在庭审中表示Gettyimages,Inc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方式大致可归为两种:一是摄影师以获取一定的报酬为对价将作品的版权交给Gettyimages,Inc,二是Gettyimages,Inc通过收购其他公司从而获得被收购方拥有的摄影作品版权,因此Gettyimages,Inc的著作权只能是继受取得。华盖公司应当证明:1、摄影师创作的作品应有创作底稿以及摄影师的聘用协议、许可使用协议等同意交付版权的证据;2、收购取得的版权应提供并购的证据以及被收购方曾合法持有摄影作品至收购完成的证据。由于缺乏以上证据,Gettyimages,Inc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其次,其缺乏著作权登记的证据。《美国版权法》第411条规定,提出侵犯任何作品版权的诉讼的前提是完成版权登记。美国Gettyimages,Inc如果确实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应当持有相应的版权登记证明文件,华盖公司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再次,涉案摄影作品上面均没有版权标记。《美国版权法》第401条规定:“受本法保护的作品由版权所有者授权在美国或其他地方出版时,均应在一切公开发行的,由此可直接或借助于机器或设备在视觉上可感受到该作品的所有复制件上载有一个本条规定的版权标记。”该法同时对版权标记的形式和位置作了详细的规定。据此,Gettyimages,Inc在其网站发布照片时,均应当按照《美国版权法》第401条的规定在摄影作品上面进行版权标记。但涉案摄影作品均没有符合规定的版权标记,无法证实Gettyimages,Inc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最后,华盖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取得授权的证据不足。《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未详细列明项下的相关摄影作品,无法证明附件A中是否包括涉案摄影作品,即华盖公司未能证明其依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对涉案摄影作品获得了美国Gettyimages,Inc授权。三、华盖公司指控快克公司侵权的证据不足。首先,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作出的两份公证书不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异地公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5条规定。华盖公司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其代理人关于华盖公司在大连市设有维权中心的说法,缺乏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支持。参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违反《公证法》第25条规定的异地公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另外,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在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没有尽到清洁性检查义务。Gettyimages,Inc的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om无法打开,Gettyimages,Inc的网站域名由.com变更为.ca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对变更发生在公证之前还是之后、.com与.ca两个网站是否有关联性等事实无法查实。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让华盖公司人员操作电脑,而非公证人员亲自操作电脑,我们有理由怀疑华盖公司人员进入的www.gettyimages.com网站实际是一个“假链接”。其次,华盖公司无法证明快克公司从其处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所以侵权指控不成立。“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著作权人应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接触过著作权人的作品或者有合理的机会接触过著作权人的作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能反映每张摄影作品上传至网站的时间,只能反映在公证之日(2012年8月2日)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展示有涉案摄影作品。相反,公证书可以反映快克公司在公证之日前(2012年1月18日-7月2日期间)即已经陆续使用与涉案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华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摄影作品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已公之于众,更不能证明快克公司从其处接触到该作品。本案快克公司使用的图片与涉案摄影作品相同,但不能以“实质性相似”为由推定快克公司接触了涉案摄影作品。第一,不能排除快克公司独立创作的可能。第二,不能排除快克公司从其他渠道获得涉案摄影作品的可能。第三,华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先于他人公开。第四,公众无法对网络海量信息逐一核查,因此著作权人对自己的权利事项及范围应进行更清晰的标示。Gettyimages,Inc作为专业的图片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图片管理制度,但其连版权标记要求都未做到。四、华盖公司未提供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尚在保护期内的证据,其起诉应予驳回。《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八款规定:在一切情况下,期限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但该国法律另有规定外,这个期限不得超过作品起源国规定的期限。《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所有在伯尔尼联盟成员国起源并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将在中国受到保护。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某一作品在起源国已过保护期,则在中国即不受保护。故华盖公司不仅要证明其主张权利的作品在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还应证明该作品在来源国也未超过保护期。但是,华盖公司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五、快克公司基于科普的公益目的而合理使用争议摄影作品,非用于商业目的,著作权人没有因此受到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也无需赔偿损失。摄影作品的侵权赔偿应当以国家版权局《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为依据。华盖公司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国家版权局2014年3月13日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用以补强证明其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快克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并非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均提出异议。此外,华盖公司于原审庭审后提交了(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87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Gettyimages,Inc网址由www.gettyimages.com变更为www.gettyimages.ca、(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27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JohnJ.LaphamⅢ具有对外签署文件的职权、并应原审法院要求提交了存有涉案作品高精度电子底片的数据光盘用以证明华盖公司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但原审法院未通知快克公司对上述三份证据质证。二审庭审中快克公司质证称,该部分证据已过举证期限并非新证据,对其客观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不予认可,10874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其.ca网站展示作品的所有人为盖帝图像集团有限公司(含盖帝图像国际有限公司),Gettyimages,Inc仅对上述公司有“终极持有权”,必须得到所有人的再授权。19273号公证书仅证明JohnJ.Lapham,Ⅲ在2008年1月15日和6月9日这两个时点在Gettyimages,Inc担任职务,无法证明其任期涵盖2010年9月20日出具授权书时,且章程中无其享有签署文件权的内容。电子数据光盘创建和修改时间在一审后、文件大小与网站载明不同,快克公司也可通过技术取得比该文件更大的图片。本院认为:1、《作品登记证书》产生于原审庭审结束后,为新出现的证据,该证书系国家版权局出具,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于著作权登记,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自愿登记原则,因此《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的初步证据。2、10874号、19273号公证书与电子数据光盘系华盖公司应原审法院要求提供,未超过举证期限,该三份证据与认定Gettyimages,Inc和华盖公司是否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这一待证事实有关联,因此应认定其关联性。10874号、19273号公证书为公证机关作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对其真实性、客观性应予确认。电子数据光盘载有涉案图片,均为高精度高像素图片,远高于普通网站使用的高清度,快克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否认其客观性,故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认可。二审另查明:Gettyimages,Inc于2010年7月9日出具了加盖其公司印章并经认证、公证的在职证明,证明JohnJ.Lapham,Ⅲ作为Gettyimages,Inc的高级副总裁有权单独签署所有文件。JohnJ.Lapham,Ⅲ于2013年5月30日出具了盖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及确认书,确认Gettyimages,Inc拥有盖帝图像集团有限公司(含盖帝图像国际有限公司)的终极持有权,对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国区域内的收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使用和授予许可的权利。根据该授权书,Gettyimages,Inc全权授予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许可使用和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的权力。原审判决后,国家版权局于2014年3月13日颁发了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4-G-00110951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华盖公司经Gettyimages,Inc授权于2005年8月1日取得了dv1489025等10张图片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涉案十张图片在华盖公司网站图片介绍一栏注明分别属于Iconica,DigitalVision,Photodisc和Stockbyte四个品牌,均为Gettyimages,Inc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品牌。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华盖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二、快克公司是否侵犯该著作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的问题。(一)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Gettyimages,Inc于2010年7月9日出具了加盖其公司印章并经认证、公证的在职证明,证明JohnJ.Lapham,Ⅲ作为Gettyimages,Inc的高级副总裁有权单独签署所有文件。JohnJ.Lapham,Ⅲ于2013年5月30日出具了盖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及确认书,确认Gettyimages,Inc拥有盖帝图像集团有限公司(含盖帝图像国际有限公司)的终极持有权,对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国区域内的收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使用和授予许可的权利。根据该授权书,Gettyimages,Inc全权授予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许可使用和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的权利。因此,根据该授权,华盖公司享有在中国境内许可使用和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的权利。华盖公司认为快克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图片,有权提起诉讼。快克公司主张华盖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首先,华盖公司提供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经Gettyimages,Inc授权取得涉案图片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次华盖公司提供了Gettyimages,Inc的授权确认书。涉案十张图片载明的品牌分别为Iconica,DigitalVision,Photodisc和Stockbyte,均系授权书附件A项下品牌。涉案图片登载在华盖公司网址为http://www.gettyimages.cn的官方网站上,网页上载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ImagesInc授权发布,侵犯必究”的文字及版权申明,每张图片上均有详细的图片介绍及“gettyimages”的水印。因此涉案图片均在Gettyimages,Inc授权范围内。再次,华盖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片电子底片大小在4MB至13MB间,均为高精度高像素图片,远高于普通网站使用的规格。综上,华盖公司提供的以上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快克公司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华盖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二、关于快克公司是否侵犯华盖公司著作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快克公司被控侵权的十张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十张图片相同。快克公司未能证明自己是图片的权利人,也未能证明取得了华盖公司的授权即擅自在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进行企业宣传推广,其行为侵害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快克公司主张华盖公司无法证明快克公司从其处接触到涉案图片及基于公益目的合理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在50万元以下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包括调查、取证及律师的合理费用。华盖公司对其主张的公证费2000元虽未提供发票,律师费3000元仅有合同证明,但鉴于其已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该费用已实际支出,应予以酌情考量。华盖公司提交的作品使用许可合同、和解协议中使用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其图片的使用方式和目的也不相同,其交易金额不具有参考性,本院不予采纳。快克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虽使用了涉案图片,但主要系作为健康知识宣传配图,商业性利用程度较低。故综合考虑快克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图片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后果、华盖公司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快克公司应赔偿华盖公司损失2万元。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虽无不当,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二、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合计2350元,均由被上诉人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英华代理审判员  高俊华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