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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曹某甲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未生效)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灞刑初字第0003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又名曹某乙,男。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2013年12月6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4)13-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永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为补充证据,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4日建议延期审理,2014年5月9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曹某甲为将高某的户籍由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迁入西安市市区,在明知高某不具备户籍迁入西安市区的人才引进政策的情况下,购买署名高某的伪造的水利水电工程师中级职称证、西安理工大学水利水电专业本科毕业证等材料,并将这些材料提供给孙某甲,孙某甲又联系西安市未央区人才管理工作中心工作人员袁某,2013年9月,袁某将这些伪造的材料送西安市公安局户政处,西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为高某办理了户籍由甘肃省庆阳市迁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的准迁证。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一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曹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曹某甲为了在高某的户籍迁移过程中牟利,在得知高某不具备户籍迁入西安市区的人才引进政策后,曹某甲为高某购买了伪造的签发机关为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水利水电工程师职称证及伪造的西安工程大学毕业证。后被告人曹某甲通过孙某甲托西安市未央区人才管理工作中心工作人员袁某为高某办理了户籍由甘肃省庆阳市迁入西安市的准迁证。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灞桥分局新筑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曹某甲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9月22日,曹某甲在律师陪同下到灞桥分局便衣大队说明情况,新筑派出所接便衣大队通知后将曹某甲带回审查。2、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孙某甲辨认出曹某甲是其所说曹磊;证人王某甲也辨认出曹某甲。3、证人高某名下的户籍迁移资料证明,高某的编号107091200805006325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显示高某2008年毕业于西安工程大学水利水电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显示高某具有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签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批准文号为陕人职字(2013)76号。4、西安工程大学证明材料证明,其校2008届无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毕业生,证书编号107091200805006325不存在。5、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高某(身份证号622801198505240098)的工程师证书非其单位发放,该证书上所盖公章非其单位公章,陕人职字(2013)76号文件中无工程师专业,亦无高某此人。6、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复函证明,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统管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机构。7、提取证据笔录证明,公安人员从韩某甲家中提取了高某的户口迁移证一份,编号甘迁字第00032303号。8、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她是高某的母亲。2013年5月初,她找到丽源物业的“韩主任”给儿子高某办理户口迁入西安的事情,“韩主任”给了她一张纸让准备材料。5月20日她将准备好的材料给了“韩主任”,后来“韩主任”把高某的准迁证给了她,9月4日她到新筑派出所和大明宫派出所了解,确认准迁证是真的。9月5日她丈夫将儿子的户口从甘肃迁出,9月6日她把迁移证给了“韩主任”。原来说定办好给钱,9月4日她把邮政储蓄卡给了“韩主任”,卡上有20000元,未告诉密码。次日韩将卡还给了她,说办好后给钱就行。高某没有在西安工程大学上过学,也没有参加过水利水电工程的学习、培训,这些东西都不是她提供的。9、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其迁移户口是其母亲通过丽源物业姓韩的女的办理的,他自己是高中学历,只有一个电焊中级职称证。10、证人韩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三四月份,王某甲到她办公室说想在物业公司内部周报上刊登代理户口转入西安市的广告信息,并让她代理西航花园小区业务。办一个户口20000元,她挣1000元。王说西安市未央区有人才引进计划,能将户口迁入未央区。她在丽源物业内部周报上刊登了广告后,有五个业主给她提供了相关材料。其中高某的准迁证已经拿到了。高某母亲刘某甲将材料给她的时候说没有大学毕业证和房产证,刘某甲说给其的“办理户口材料清单”上写着如果没有就不准备。她就把刘某甲给她的大信封交给了王某甲。1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她得知其夫认识的曹某甲能把外地户口迁入西安市,就想从中盈利。她联系了在网上认识的韩某甲,说有关系可以办西安户口。后来到韩某甲在灞桥区西航花园丽源物业办公室,给韩说了流程和需要的资料。5月份的一天,她取回了高某的资料,约一周后,她将高某的资料给了曹某甲。韩某甲给她的高某资料中无毕业证及职称证书。她给曹某甲的材料也没有这些东西。12、证人孙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她朋友曹磊说给朋友办户口,她说自己刚好认识人才市场的人,就给同学袁某打了电话,袁某说如果材料都符合,到她上班的未央区人才市场申报。后来曹磊将高某的材料给了她,其中有高某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及职称证的原件、复印件等。7月中旬,她将这些材料原封不动的给了袁某。9月2日从袁某处拿了准迁证和办户口的材料后,交给了曹磊。13、证人袁某证言证明,她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才中心管理户籍方面的业务,2013年8月份,同学孙辉托她给一个叫高某的将户口从外省迁入西安。她看有毕业证、职称证原件,材料都齐全,就将材料收下后将材料拿到市局户政处审批了。高某的准迁证下来后,她把毕业证、职称证原件等都给了孙辉。办理此事就是给朋友帮忙,没有提过报酬。14、户籍信息可证明被告人曹某甲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5、被告人曹某甲供述证明,2013年5月份,他朋友李军的妻子王某甲找他,问能否办理以“人才引进”政策落户西安市户口。他说可以办,王说如果花10000元,就让他办。他随后给朋友孙辉打电话,孙辉说可以办并说需要几千元。王某甲把高某的材料给他后,他发现缺少大学本科毕业证和职称证,出于挣差价的目的,他决定冒风险找人给高某办理假的毕业证和职称证。他在街头找了一个制证的电话,让制假证的给高某办理了西安工程大学水利水电专业本科毕业证及水利水电工程师职称证。他把伪造的毕业证、职称证及王某甲给他的材料交给了孙辉。9月份,为高某办理了迁入西安市未央区的准迁证。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据被告人曹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小锋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倪 薇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