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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童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童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 判 员  易光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