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海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海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施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苟克强,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某某于2014年6月3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玉元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