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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海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海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施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苟克强,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某某于2014年6月3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玉元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