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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郑航与福清市粮食收储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郑航,男,195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粮食收储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组织机构代码15491151-X。法定代表人黄燕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住所地福清市,组织机构代码85492182-3。负责人陈圣腾,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航与被告福清市粮食收储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以本院所作的(2013)融民初字第4129号生效民事判决已对被告福清市粮食收储公司持有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7300933股停止执行,且本院所作的(2007)融执行字第101-1号执行裁定已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为由,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航负担。审判长  吴叔凯审判员  魏益钦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