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三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冯方池诉焦相君、焦岭珍、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方池,焦相君,焦岭珍,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三初字第19-1号原告冯方池,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焦相君,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焦岭珍,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张杰,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清河县XX医院职工,大学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清民三初字第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焦相君名下的房地产一处。现因本案(2014)清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驳回了原告冯方池对被告焦相君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焦相君名下的房地产一处的查封。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金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