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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与李银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李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308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负责人文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代荣,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银华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李银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瑶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李银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4年6月5日经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前支付李银华保险赔偿金605.97元。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与申请人李银华于2014年5月3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