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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孟彩玲与苏萍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彩玲,苏萍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571号原告:孟彩玲,女,汉族,1947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苏萍仙,女,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彩玲与被告苏萍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彩玲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彩玲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彩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景振宇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