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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川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罗继洪与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继洪,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川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罗继洪,男,汉族。被告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继洪与被告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继洪申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继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罗继洪负担。审判员  罗伦信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