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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宝珍与曲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珍,曲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刘宝珍。被告曲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珍与被告曲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珍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宝珍承担。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