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刘宝珍与曲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珍,曲维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刘宝珍。被告曲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珍与被告曲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珍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宝珍承担。审判员 刘书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