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乳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辛介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辛介文,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乳山市海阳所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威民一终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在乳山市海阳所镇经管站代管的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乳山市海阳所镇西山村村民委员会在乳山市海阳所镇经管站的代管款1284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