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正与李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浔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宛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们结婚后,被告好赌,将家中财产全部输光。现在夫妻感情已破裂,所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乙辩称:我喜欢打牌,但是是由于女方家人干涉才导致我们感情不好。我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补偿2万5千元钱给我,那么我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中旬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由于被告沉迷打牌,为此,原、被告经常吵闹。原告曾于2013年2月26日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分居至今,故原告再次诉至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婚,但由于被告沉迷打牌,在原告曾诉请离婚判决不准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双方为此经常吵闹,且互不相让,互不谅解,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25000元补偿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宛 冰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良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