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金商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胡宗昌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胡宗昌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金商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王书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委托代理人许瑞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宗昌。委托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险青岛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宗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冷杰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汪青松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宗昌在一审中诉称,2013年7月29日其在英大保险青岛分公司投保的鲁B×××××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45984.12元,施救费15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47984.12元,要求英大保险青岛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英大保险青岛分公司在一审中辩称:胡宗昌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通知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就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不予赔偿。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胡宗昌与英大保险青岛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胡宗昌在英大保险青岛分公司投保鲁B×××××号轿车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655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10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9日24时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3年7月29日20时许,胡宗昌驾驶被保的鲁B×××××号车,沿赵家屯北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措施不当,该车前部与路东树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胡宗昌负全部责任。车辆损失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的损失鉴定为45984.12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00元,支付施救费1500元,共计47984.12元。原审法院认为,2013年1月9日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商业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英大保险青岛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英大保险青岛分公司所抗辩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胡宗昌保险理赔款人民币47984.1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到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上诉人英大保险青岛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否定被上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起车辆逃离现场的事实。根据该事实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应当免赔。价格认定书的出具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胡宗昌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未举证证明鉴定报告中存在委托程序违法及鉴定事项不合理的事实,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部分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属于弃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对此并没有做出认定,上诉人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事故车辆的损失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交警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鉴定报告中存在鉴定结果有误的事实。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立杰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汪青松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杜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