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程志华与严美臣、廖英、杜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华,严美臣,廖英,杜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华。被执行人严美臣。被执行人廖英。被执行人杜曙光。程志华与严美臣、廖英、杜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志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3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阳 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