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磐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于仰海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仰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磐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仰海,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2月2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4)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仰海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仰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于仰海为了与女网友见面,从东阳乘坐被害人张某丙驾驶的浙G×××××出租车到磐安,而后又到了东阳市马宅乡山店村。当天下午5时许,于仰海因等不到人便让张某丙把车往东阳方向行驶,途经东阳徐双线距徐宅大桥1.5公里处时,于仰海假装要上厕所,叫张某丙停车。于仰海下车打开张某丙驾驶室的车门,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一把玩具枪威胁被害人下车,然后将其拉到路边的山上,从张某丙身上抢得400多元现金、一条金手链、一张存有90650.17元人民币的银行卡等财物。接着,于仰海又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一把刀威逼张某丙说出银行卡的密码,然后将张某丙拉下山,叫被害人爬到出租车的后备箱将其锁在里面。而后于仰海开车往东阳方向行驶,途经东阳马宅乡雅坑村路段时,因害怕前面的警车就把车开进村里,撞车后又将车开回到磐安。于仰海用张某丙的银行卡在安文镇北街26号农村信用联社取款机上分四次共取得现金11000元。之后将出租车丢弃至安文镇花月路边上,然后到安文镇北镇街108号苹果专卖店里用该银行卡刷卡4488.96元购得苹果5S手机一只,又到北镇街工商银行取款机修改银行卡的密码,并将外套、口罩等物扔至北镇街59号附近,在磐安汽车站乘坐出租车逃至安文镇台口卡点时被抓获。被害人张某丙在车后备箱里被人发现后救出。经鉴定,涉案的金手链价值为5109.80元人民币。案发后扣押的涉案财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退赔被害人损失74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于仰海实施抢劫作案一次,涉案数额20998.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仰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贵金属饰品检验证书,磐价认(2014)16号价格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光盘,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单肩包1只、折叠刀1把、SIM卡、塑料子弹,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仰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于仰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追回赃款,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仰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单肩包、折叠刀、SIM卡、塑料子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爱娟人民陪审员 陈德信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柳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