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李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牟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李XX,男,生于1982年7月29日,汉族,农民。被告郭XX,女,生于1981年3月10日,汉族,农民。原告李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在中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与其前夫有一女郭YY,归被告抚养,于2012年6月14日生育一女李YY。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缺乏婚姻基础,加之被告婚后独断专行,独揽家庭财政大权,又不持家务,特别是被告性情暴躁,竟然殴打原告父母,深深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因双方感情破裂,提起离婚之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YY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户口簿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李YY身份情况以及被告郭XX与前夫所生女儿郭YY的身份情况。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太小,被告做的有不对的地方,被告以后坚决改正。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查明,依据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农历12月2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名李YY。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事生过气、吵过架、发生过矛盾。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几年时间,并生育一女,双方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系双方未能很好地处理夫妻关系和感情所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够本着对子女、对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同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今后仍有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郭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