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郑德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郑德满.委托代理人:刘海忠,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与文化大街交叉口。。负责人董怀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立军,该公司职员。原告郑德满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寅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德满的委托代理人刘海忠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立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德满诉称,2013年10月30日22时30分,原告驾驶冀B×××××小型越野车,由青年路东侧驶入青年路北侧,与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冀B×××××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杨春江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冀公交认字(2013)第004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春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发生后,杨春江曾起诉原告至丰南区人民法院,后经调解原告赔偿杨春江各项损失40000元(已履行)。原告驾驶的冀B×××××小型越野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约定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起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一份,同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一份,限额为500000元,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原告没有驾驶资格,根据原告的事故认定书和被告保险公司在举证期内提交的车管所打印郑德满驾驶证信息能够显示在2013年12月12日之前郑德满没有驾驶资格,所以我公司对本次事故拒赔。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冀B×××××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2013年10月30日22时30分,原告驾驶冀B×××××车辆由青年路东侧驶入青年路北侧,与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冀B×××××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杨春江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冀公交认字(2013)第004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春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发生后,杨春江曾起诉原告至丰南区人民法院,后经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原告赔偿一次性杨春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另外,原告行驶证的副页上注明了“自2013年12月16日起恢复驾驶资格”字样。另查,本次事故伤者杨春江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43440.9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00元、陪护费1114.80元、误工费10406元,合计人民币55561.79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杨春江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冀公交认字(2013)第004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依据该责任认定书,本院确认原告负事故的70%责任,杨春江负事故的30%责任。原告已对三者杨春江履行了赔付义务,即取得了保险理赔权。虽然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驾驶机动车资格,但是被告应在其投保的车辆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冀B×××××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1520.8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