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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崔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增溪,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