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崔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增溪,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崔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