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4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李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4810号罪犯李虎,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以(2008)阜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间,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二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