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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小贵与张均荣、陈梅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贵,张均荣,陈梅芬,朱春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380号原告张小贵。被告张均荣。被告陈梅芬。被告朱春弟。原告张小贵诉被告张均荣、陈梅芬、朱春弟、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蓉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贵、被告朱春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均荣、陈梅芬、张巧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巧玲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贵诉称:要求被告张均荣、陈梅芬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要求被告朱春弟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均荣、陈梅芬未作答辩。被告朱春弟辩称:原告借款给被告张均荣、陈梅芬,但是没有用于经营。实际借款时间是2011年2月22日,借条是重新写的,原来的借条已经还给张均荣了,因为原告说已经付了21个月的利息了,要求重新更改下借条,对于付利息的事情具体不清楚,原告没有向我提过要本金和利息的事情,我以为被告张均荣已经还掉了。刚开始借款的时候我是担保人,后来过了两年新的借条,我也是担保人,但是我现在也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张均荣向张小贵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朱春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张小贵通过其妻子吴娟芳的账户转账20万元至张均荣的账户。2012年10月7日,张均荣重新出具20万元借条一份,朱春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载明:“今向张小贵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利息按贰分计算(即贰佰/万元.月),直至连本带息还清为止。”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张均荣借款后归还了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10月7日止的利息共计78000元。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利息,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另查明:张均荣与陈梅芬1992年3月9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进账单、结婚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均荣向原告张小贵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进账单及当事人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款事实发生于被告张均荣、陈梅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张均荣、陈梅芬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均荣、陈梅芬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明确约定“利息按贰分计算(即贰佰/万元.月),直至连本带息还清为止”,该约定未超过相关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朱春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朱春弟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均荣、陈梅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均荣、陈梅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小贵借款本金20万元及该款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二、被告朱春弟对被告张均荣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元,由被告张均荣、陈梅芬负担。被告朱春弟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昱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