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蒲娟与被告李本军离婚纠纷上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蒲某,女,出生于1968年12月,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大茅坪镇。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64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大茅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蒲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董爽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