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某诉闫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121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女,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