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执字第007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丁荒保与管小根、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安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剑、王永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荒保,管小根,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安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剑,王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00783-1号申请执行人:丁荒保,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管小根,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安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剑,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永奎,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管小根在银行的存款1052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