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商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廖万兴与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万兴,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00229号原告廖万兴。委托代理人连青山、鲁志平,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路燕都金地城18号楼3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邢献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廖万兴与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诉被告南郑县显元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主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万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豪审 判 员 刘恰人民陪审员 徐乐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