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萧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萧刑初字第0019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5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16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彦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马某在萧县龙城镇前梅行政村刘巷自然村李艳慧家中盗窃黄金耳环、银锁、银镯子等物,价值人民币1658元及现金500元;二、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马某在萧县龙城镇西南一巷张明凯家中盗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三、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马某在萧县龙城镇前梅行政村西梅自然村房靖、许干家中盗窃洗发水、手机、玉器等物,价值人民币157元,及现金1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房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的证言,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系累犯。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且其近亲属主动退赔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韩冬丽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牛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