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民一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朱安龙诉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龙,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民一初字第1556号原告朱安龙,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倪文,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朱安龙诉被告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安龙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