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胧盗窃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559号罪犯张胧,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盘县红果镇盘江供电分局宿舍,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3年2月20日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4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胧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胧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修华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