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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埔法高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埔法高民初字第65号原告严某某,男,汉族,住大埔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以其与被告张某某的离婚纠纷,因被告已外出多年,无法联系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广斌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锋元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