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凉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谢复有、胡云香与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谢复有,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申请执行人胡云香,女,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许军,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谢复有、胡云香与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许军应按判决书赔偿申请执行人谢复有医疗费等费用61175.09元(包括已支付的18138.09元)、胡云香医疗费等费用9024.26元(包括已支付的5136.2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军已执行案款45925元、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04元,其余案款及迟延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玉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