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民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闫×与闫×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1,闫×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2510号原告闫×1,男,1941年1月15日出生。被告闫×2,男,1966年5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1诉被告闫×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1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闫×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