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闫×与闫×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1,闫×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2510号原告闫×1,男,1941年1月15日出生。被告闫×2,男,1966年5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1诉被告闫×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闫×1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闫×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包明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