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战修强、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与苗军波、孙启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修强,平度市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苗军波,孙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战修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宗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苗军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启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战修强、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与苗军波、孙启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平度市人民法院(2004)平刑初字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因上列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4)平刑初字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兆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