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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战修强、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与苗军波、孙启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修强,平度市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苗军波,孙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战修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宗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苗军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启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战修强、平度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与苗军波、孙启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平度市人民法院(2004)平刑初字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因上列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04)平刑初字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兆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