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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申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单世云与邓联生、龙伏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世云,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海东,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联生,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伏英,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邓联生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克静,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构代码71991388-Xo负责人:董后继,经理。再审申请人单世云因与被申请人邓联生、龙伏英、邵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池民一终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单世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景寿代理审判员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计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