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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攻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攻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攻某,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曲某,女,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攻某诉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攻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攻某负担。审判员  荆延武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荆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