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4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周文乾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文乾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4782号罪犯周文乾,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以(2009)谯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文乾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文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四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文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文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