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与张严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张严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初字第25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台儿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台儿庄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宝,男。被告张严猛。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儿庄移动公司诉被告张严猛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儿庄移动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儿庄移动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儿庄移动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儿庄移动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建人民陪审员 周岩人民陪审员 张佳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