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541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高虹,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原告姚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利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虹、被告谢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各半承担。被告谢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居住于甸桥一区11幢×室。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现原告认为被告退休后收入增长,有打骂原告的情形产生夫妻矛盾。2013年9月29日晚原告曾离家外出居住。2013年10月1日,被告因无人照顾被其女儿送入常熟市虞城护理院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退休后收入增长、脾气不好有打骂原告行为,被告现在确实需要有人照顾,被告居住护理院后自己曾去照顾,因被告表示双方无感情及自己一去护理院被告女儿就跟自己吵架,为此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没有打骂原告行为,自己女儿也没有与原告吵架。被告关心信任原告才将被告的婚前财产房屋加上原告名字,现自己身体较差,有帕金森综合症、高血压、二期糖尿病等,要求回家由原告继续照顾生活,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法庭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现被告身体欠佳,需要夫妻之间的相互关心与照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婕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