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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宁夏建峰建材有限公司、马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宁夏建峰建材有限公司,马建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891号原告李小军,男,生于1987年5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何生虎,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建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法定代表人于正玺,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建虎,男,生于1970年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李小军与被告宁夏建峰建材有限公司、马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李小军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