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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立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周口市仁和药业有限公司诉张小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口市仁和药业有限公司,张小涛,范新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立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仁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涛,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新建,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上诉人周口市仁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仁和药业公司)不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四初字第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裁定认定案由有误,其与张小涛之间的纠纷应认定为调解协议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不能依事故发生地确定管辖法院,而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原审中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周口市川汇区,故应将本案移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被诉人答辩称: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点漯河市区湘江路位于源汇区人民法院辖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昊审 判 员  林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柳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