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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12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男,1993年2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羁押,2013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6日期间,被告人代×在本市海淀区北京科技大学各教室内,多次趁教室内同学不在座位之机,进行盗窃活动。具体情况如下:1、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代×在该校教学楼301教室内盗窃被害人李×1双肩背包1个,内有华硕上网本1台,眼镜1副,U盘1个。赃物未起获。2、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代×在该校教学楼307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史×人民币约500元。赃款未起获。3、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代×在该教学楼301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刘×2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约200元。现赃款未起获。4、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505教室内盗窃被害人保×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身份证1张、电卡和银行卡。涉案身份证已起获并发还,其他赃款物未起获。5、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204教室内盗窃被害人李×2钱包1个,内有现金约200元,校园卡1张(余额100余元),公交卡1张(余额50余元)。现赃款物未起获。6、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407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唐×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60元。现赃款物未起获。7、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407教室内盗窃被害人莫×人民币200余元。现赃款未起获。8、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401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冯×人民币300余元。现赃款未起获。9、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代×在该校教学楼103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季×人民币450余元。赃款未起获。10、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代×在该校教学楼407教室内盗窃被害人查×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400元,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哈尔滨银行银行卡1张,并盗取查×中国银行卡内3000元人民币,哈尔滨银行卡内800元人民币。现赃款物未起获。11、2013年3月6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301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宋×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500元,公交卡1张(余额100元)。现赃款物未起获。12、2013年3月7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303教室内盗窃被害人李×3钱包1个,内有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现赃款物未起获。13、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207教室内盗窃被害人陈×1人民币800元。赃款未起获。14、2013年3月17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402教室内盗窃被害人丁×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约30元。现赃款未起获。15、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601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孙×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约5元。现赃款未起获。16、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405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商×上衣1件,内有公交卡1张(余额90余元)。现赃物未起获。17、2013年5月8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605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卢×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现赃款物未起获。18、2013年5月8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605教室内盗窃被害人龙×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现赃款未起获。19、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自习室内盗窃被害人陈×2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元及身份证1张。现赃款物未起获。20、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605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及公交卡1张(内有余额30元)。现赃款物未起获。21、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303教室内盗窃被害人殷×钱包1个,内有购物卡1张(余额400余元)。现赃款物未起获。22、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303教室内盗窃被害人高×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50元。现赃款物未起获。23、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501教室内盗窃被害人乔×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现赃款物未起获。24、2013年7月1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601教室内盗窃被害人雷×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现赃款物未起获。25、2013年7月1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406教室内盗窃被害人李×4耐克牌双肩背包1个,内有黑色联想X220i笔记本电脑1台,钱包1个,钱包内有现金500余元。经鉴定,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218.47元,耐克牌双肩包价值人民币148元。涉案背包及笔记本电脑已起获并发还,其他赃款物未起获。26、2013年7月8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自习室内盗窃被害人祁×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余元,沃尔玛不记名无密码500元购物卡1张及其身份证、银行卡。现赃款物未起获。27、2013年8月1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302教室内盗窃被害人张×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余元,U盘3个,300元储值健身卡1张及身份证1张、银行卡4张。涉案身份证已起获并发还,其他赃款物未起获。28、2013年8月5日,被告人代×在该校逸夫楼301教室内盗窃被害人苗×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30余元及其身份证、银行卡。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90元。涉案钱包、银行卡已起获并发还,其他赃款物未起获。2013年8月6日,被告人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综上,被告人代×实施盗窃共计28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371.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代×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1、史×、刘×2、保×、李×2、唐×、莫×、冯×、季×、查×、宋×、李×3、陈×1、丁×、孙×、商×、卢×、龙×、陈×2、庄×、殷×、高×、乔×、雷×、李×4、祁×、张×、苗×的陈述,证人刘×1、赵×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监控视频,辨认笔录,起赃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代×向相关被害人退赔剩余赃款物。(退赔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覃波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