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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