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