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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谢廷付与张云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廷付,张云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164号原告谢廷付,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张云胜,男,汉族,金沙县人。原告谢廷付与被告张云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廷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谢廷付承担。审判员  卢松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