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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巫章华与被执行人陈德银、唐桂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章华,陈德银,唐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巫章华,委托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德银,被执行人唐桂芳,申请执行人巫章华与被执行人陈德银、唐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85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樊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