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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安徽某公司诉毛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毛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安徽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毛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某、王某甲、王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9元,减半收取1984.5元,由原告安徽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磊